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六)
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六)
如果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有强弱之分,通常立法会给予弱势一方以保护。劳动法中有一部子法,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就有保护弱势员工的规定。
劳动者本身虽属弱势群体,但劳动者中还有一部分更弱势的群体,例如患病的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些职工工伤以后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是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这些人相对于正常劳动者来讲更弱势一些,所以法律会对弱势群体里边更弱势的这一部分群体做一个特殊的保护,这是文明社会现代化国家的一种理念。
一、保护弱势员工的规定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解除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是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这几类被保护的弱势群体,企业并不是一律不可以解除合同,适用法律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有条件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或第2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第26条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在弱势群体上来解除他们的合同;第27条是经营性裁员,就是当企业进行经营性裁员的时候,不可以裁减被保护的弱势群体。
但是如果处于受保护的弱势群体中的员工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解除合同,就是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用第25条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候,对每一个员工都是适用的,无论是否是弱势群体。〖HJ〗
二、弱势群体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一)弱势群体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弱势群体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当事人法定资格消失,例如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破产、关闭、被吊销执照,都是属于主体资格消失。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二)弱势群体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劳动者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三)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的合同顺延
现实工作当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某个职工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企业提前几天通知他,结果等到终止日期那天,这个职工拿来一张医院的病休证明,要求休病假,享受医疗期,这种情况就得顺延医疗期。
劳动法规定,当弱势群体处在一种被保护状态的时候,劳动合同即使到期,也要延续一段时间,直到受保护的状态消失的时候才能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或第2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第26条是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用人单位不可以用在弱势群体上来解除他们的合同;第27条是经营性裁员,就是当企业进行经营性裁员的时候,不可以裁减被保护的弱势群体。
如果处于受保护的弱势群体中的员工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也可以根据情况解除合同,就是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的第25条的规定。用第25条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对每一个员工都是适用的,无论是否是弱势群体。
本文首发:iso认证机构网 /uploads/image/202207/www.iso.net.cn